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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號終於來瞭!證監會減持新規裡埋瞭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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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發佈減持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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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自微信公眾號 中金在線

    關註!1月8日到底是個啥日子?

    2015年7月8日,證監會曾出臺禁令限制重要股東減持,明確規定,6個月之內,上市公司大股東和董、監、高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公司股份。也就是說,隻能買,不能賣。該禁令將於2016年1月7日到期。

    減持禁令將到期將現拋售潮?

    分析人士認為,隨著減持禁令解除,市場壓力會明顯加大。半年時間的壓抑使得上市公司股東兌現需求增加,一旦放開,預計可能會出現集中的拋售潮。

    統計顯示:2015年上半年,平均每周股東高管凈減持規模達到151億元;減持禁令出臺後7月至12月平均每周凈增持91億元,減持幾近絕跡。而伴隨著減持禁令到期,機構估計,1月份潛在凈減持壓力或超過1500億元,占自由流通市值比例0.7%以上。

    “減持潮”也許是傳說!

    機構測算,1月份如果這些能賣股票的大股東和高管把票都賣瞭,規模大概在1.1萬億,占A股自由流通市值約5.2%。

    但是翻翻歷史,從2008年開始經歷過的限售股解禁高峰的月份主要有2009年10月、2010年11月、2013年7月、以及2015年5月份。但從解禁高峰當月走勢來看,指數漲跌並沒有啥明顯規律,就是說大盤還是該漲的漲,該跌的跌。

    但回顧以往行情你不難發現產業資本增減持的規模主要還是受市場的影響,說白瞭就是市場高漲瞭,錢賺夠瞭,往往也伴隨著減持高峰。因為賺錢瞭!那麼問題就來瞭市場現在是好,還是不好呢?所以有機構認為1月份實際減持規模可能小於1400億。所謂的“減持潮”也許隻是個傳說。

    證監會緊急出臺"減持新規"!埋瞭地雷?

    1月7日上午,在股市再次熔斷提前收盤後,證監會緊急發佈瞭《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自1月9日起施行。其實核心意思就四個字:可以減持!細節解讀如下:

    1、首先,1月9日以後上市公司大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管可以減持瞭;

    2、大股東通過二級市場買的股票不受減持規定限制;

    3、大股東以前做過承諾不減持的,應該自覺遵守;

    4、減持方式可以是二級市場賣,也可以是協議轉讓(大宗交易),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也就是把這幾個口子也堵上瞭;

    5、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需要提前15日披露減持計劃,如果是協議轉讓(大宗交易)則無此要求,看來大傢要時刻關註大宗交易瞭,未來通過大宗交易平臺的交易可能會越來越多;

    6、大股東3個月內通過二級市場減持的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通過協議轉讓(大宗交易)減持則無此限制;

    7、規定的第十條比較關鍵,原文如下: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這條規定是針對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的,實際是讓大宗交易也要執行和二級市場減持一樣的標準,也就是3個月內隻能賣1%,但是針對協議轉讓(大宗交易)設定瞭前提條件,這個前提是“並且”的關系,而不是“或者”的關系,也就是說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票後導致自己不再是大股東的,不管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每3個月隻能減持1%;

    那麼反之,如果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減持股票,減持後自己仍然是大股東的,轉讓方和受讓方都不受1%規定的影響,也就是說受讓方通過大宗交易平臺得來的股票,其實是可以隨便在二級市場賣的,大傢想想這對二級市場的沖擊力瞭;

    8、關於違規減持的處罰,交易所可以譴責、通報批評等,情節嚴重的,可以禁止半年或1年內減持,總體感覺違法成本較低。

    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全文

    第一條:為瞭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促進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本規定。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中關於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第四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賣出,也可以通過協議轉讓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減持股份。因司法強制執行、執行股權質押協議、贈與等減持股份的,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

    第五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則,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

    (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大股東因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監高不得減持股份:

    (一)董監高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在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期間,以及在行政處罰決定、刑事判決作出之後未滿六個月的。

    (二)董監高因違反土信貸嘉義朴子土信貸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三個月的。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

    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十條: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並導致股份出讓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東身份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減持後六個月內繼續遵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大股東的股權被質押的,該股東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予公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統一制定上市公司大股東場內場外股權質押登記要素標準,並負責采集相關信息。證券交易所應當明確上市公司大股東辦理股權質押登記、發生平倉風險、解除股權質押等信息披露內容。因執行股權質押協議導致上市公司大股東股份被出售的,應當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采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六個月內或十二個月內減持股份。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依照《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超過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的比例,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減持股份,構成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中國證監會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違反本規定減持股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本文觀點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者建議)

    來源:集思錄、中國經濟網(ID:ourcecn)、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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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來源http://finance.qq.com/a/20160108/01142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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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obbyjay1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